新《旅行社条例》解读之一
新闻背景: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新《条例》选择在全球金融危机肆虐、国家不断出台经济刺激的大环境下,可以视为旅游业刺激计划的一部分。新条例的颁布,将对未来5—10年的中国旅游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进一步增强业内外对新《条例》的了解,本报近期将连载新《条例》解读,敬请关注。
旅行社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新《条例》颁布后,旅行社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资本降低了。由此前的国际社150万、国内社30万元,统一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此条规定让过去30年通用的国际社、国内社划分标准成为历史。
质量保证金数额降低了。由之前的国际社入境业务60万、出境业务100万、国内业务10万,变为入境业务、国内业务20万,出境业务140万。此条规定降低了入境游的质保金标准,提高了国内游和出境游的质保金标准,表明监管部门更加重视维护国内游客的权益,客观上也促进了入境游的发展。
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条件放宽了。之前的管理条例规定质保金必须存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新《条例》则规定质保金可以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供银行担保,而且质保金所产生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所有。由此旅行社的资金周转压力减小,经营成本降低。
旅行社设立条件降低了。之前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旅行社,除了营业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和质保金,还有一个条件就是“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即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新《条例》删除了这个规定,意味着只要有营业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和质保金就可以设立旅行社,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不再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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